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36岁。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家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3月14日13时,被告人赵某伙同张小娃(已判刑)骑一辆摩托车窜至潢川付店镇X村尤店组附近一土路,见梁xx一人行走时,由被告人赵某骑摩托车等待,张小娃乘梁不备去抢梁的耳环,梁反抗,张小娃击打梁的头部,强行抢走其金耳环一副(价值582元)。后两人驾车逃跑,梁呼救,附近村民曾xx、王xx赶来并骑摩托车追赶,被告人赵某和张小娃弃车与曾xx、王xx厮打,后被告人赵某逃跑,张小娃被村民制服并移交公安机关。被告人赵某于2010年2月5日被河南省叶县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检察机关举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4日13时,被告人赵某伙同张小娃(已判刑)骑一辆摩托车窜至潢川县X镇X村尤店组附近一土路,见梁xx一人行走时,由被告人赵某骑摩托车等待,张小娃乘梁不备去抢梁的耳环,梁反抗,张小娃击打梁的头部,强行抢走其金耳环一副(价值582元)。后两人驾车逃跑,梁呼救,附近村民曾xx、王xx赶来并骑摩托车追赶,被告人赵某和张小娃弃车与曾xx、王xx厮打,后被告人赵某逃跑,张小娃被村民制服并移交公安机关。被告人赵某于2010年2月5日被河南省叶县公安局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赵某供述:3、4年前的一中午吃完饭,我骑摩托车带同村的张小娃准备到鸡公山玩,走到半路X路了,在一公路X路看见一中年妇女戴个耳环,张小娃喊停他就上去抢那女的耳环,抢下耳环我就骑车带着张小娃跑,之后被3人拦住,我扔下摩托车跑了,张小娃不知道怎么跑的。耳环在张小娃那里。摩托车是张小娃的。

2、同案人张小娃供述:3月14日下午一点赵某亮(我们村的,他爸叫赵xx)骑摩托车带着我从光山往北行驶好远,这时我们看到一个三、四十岁的妇女独自走在一土路上,我们迎面走过,我从摩托车下来掉头撵那妇女从背后拽下她的耳环,然后我坐上赵某亮的摩托车我们往东跑,那妇女一直吆喝,我们跑几公里,被当地群众拦住,赵某亮把摩托车扔下跑了,我没有跑掉被逮住了。耳环我放赵某亮口袋去了。摩托车是3月13日赵某亮在光山买的旧车。

3、被害人梁xx陈述:3月14日中午1点多我去二女儿家走到尤店见俩男的都30多岁骑一辆红色摩托车从我身边过,突然一人抢我耳环,我反抗他用拳头打我头,然后把我耳环抢走,他坐上等在一旁的摩托车,那俩人往东跑了,我就赶紧和村民说,村民就骑摩托车拦那俩人,后来逮住一个,跑一个,耳环被跑的那人拿走了。逮住的那个人就是抢耳环的人。

4、证人曾xx证言:昨天下午1点多我听到同村的梁x喊她金耳环被骑摩托车的两人抢走了,我见两人骑一红色摩托车往尤店跑,我就骑摩托车带王×去撵,后来堵住他俩,我和王×和对方打起来,我和后来被逮住的那个打,另一个跑走了,被逮住的说耳环被另一个拿走了。

5、证人刘xx证言:3月14日下午2点我听到梁xx吆喝有人抢耳环,这时两人骑摩托车往东跑,村里的年轻人骑车撵,后来听说逮住一个,跑一个。梁xx的耳朵被拉出血,在我的医疗点我用碘酒给她擦擦,俩耳垂都出血了。

6、证人陈xx证言:一个月前一天下午我妈梁xx被骑摩托车的俩男的把她耳环抢走,我看到我妈耳朵拽开流血了。

7、证人王xx证言:3月14日下午1点左右梁xx吆喝有人抢东西,曾xx骑车带我去追,追上后这俩人和我们对打,和我打架的那人年轻些,身体壮实些,他后来跑走了,和曾xx打架的那人被逮住了。

8、金耳环购物发票。

9、扣押物品清单。

10、潢川县人民法院(2006)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11、抓获经过。

12、身份证明。

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使用暴力当场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13年2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艳

人民陪审员彭福兴

人民陪审员刘海泉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方大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