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华、易某平、易某平、易某平、易某平、易某华、易某华、易某华:
易某华申请执行易某平、易某平、易某平、易某平、易某华、易某华、易某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易某平、易某平、易某平、易某平、易某华、易某华、易某华已于2012年4月10日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