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力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湘乡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X组。
负责人曾某,经理。
被告湖南红东方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力翔进口贸易有限公司湘乡分公司与被告被告湖南红东方制革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力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湘乡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红东方制革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成都力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湘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某元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