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军,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钢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村湖南环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钢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钢龙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左强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