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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鹤壁市鑫鹏房屋修缮队、鹤壁鹤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鹤壁市鹿楼乡大胡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某丙建设工程某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鑫鹏房屋修缮队。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芦某某。

委托代理人申五昌。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鹤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申双建。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鹤壁市鑫鹏房屋修缮队、鹤壁鹤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鹤壁市X乡X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某丙建设工程某工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丙于2009年1月12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鹤壁市鑫鹏房屋修缮队、鹤壁鹤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鹤壁市X乡X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某x元及利息(从2008年9月26日起计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撤销原告与被告鹤壁市X乡X村民委员会所补签协议的第4条。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鹤壁市鑫鹏房屋修缮队、鹤壁鹤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鹤壁市X乡X村民委员会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某。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琳

审判员范秀贤

代理审判员王某春

二О一О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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