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攸县人,农民,住XXX。
被告攸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攸县X镇。
法定代表人胡某,县长。
原告洪某不服攸县X镇人民政府2010年11月4日作出的黄政发[2010]X号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2010年12月2日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收到攸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2011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某承担。
审判长彭德华
审判员梁小平
人民陪审员邓咏李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