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邓某,男,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又名蒋X、蒋某荣,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桂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3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李某富,X年X月X日生次子李某富,现两小孩均已成家立业。因原、被告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08年原、被告曾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但由于子女的干涉而没有离成。此后,夫妻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特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蒋某辩称:原告有婚外情,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少分,同时被告要求原告赔偿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自愿离婚;
二、坐落于桂阳县X村与李某海相邻的住房归原告李某所有,坐落于桂阳县X村与李某相邻的住房归被告蒋某所有;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郴州市X镇清卫水石墨矿的资源补偿款x元,原、被告各占一半;
四、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郴州市X区X巷塘煤矿的股权由被告蒋某享有;
五、原告李某自愿补偿被告蒋某x元;
六、其他双方无异议;
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桂东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