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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人,无业,住(略)**区**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王放辉,湖南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廖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略)人,手工业者,住(略)**乡**村**组。

原告董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欧勇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放辉、被告廖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原告董某曾有过一段婚史,并生育一女孩王某。1989年元月1日,原被告在(略)玉池乡民政所登记结婚;19XX年农历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廖某某,现在本区打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董某要求离婚,被告廖某表示同意,依法准许;

二、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区**镇**街*号的楼房一套,双方一致同意归其子廖某某所有;

三、原告董某所欠债务由原告自行偿还;

四、其它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董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欧勇新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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