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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诉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住(略)。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隋政,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金某诉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1日由原告诉诸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海罗、人民陪审员张芷南、张亮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付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查明:被告因资金某转困难向原告金某借款x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2009年10月16日,该借款到期,被告将所欠上述借款本金某利息共x元,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下星期三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尹某某所欠原告金某借款x元,经核实,实际借款本金x元,此款限被告于201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余欠利息x元,原告作自愿放弃处理。

二、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尹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许海罗

人民陪审员张芷南

人民陪审员张亮辉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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