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申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X镇欢喜岭X-X-X-8。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沙县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盘锦市X镇X组。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沈阳市X区X路X号X-X-X,系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水产市场晟金隆水产品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舒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沈阳市X区X路X号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X区X街X号4。
委托代理人:于勇,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盘锦申隆食品有限公司、上诉人姜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盘锦申隆食品有限公司、上诉人姜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自行和解,于2011年1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盘锦申隆食品有限公司、上诉人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盘锦申隆食品有限公司、上诉人姜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为1675元,由上诉人盘锦申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上诉人姜某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宝岩
代理审判员刘洪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