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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某诉被告株洲县X乡人民政府撤销婚姻登记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株洲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系株洲县X乡人民政府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文某诉被告株洲县X乡人民政府撤销婚姻登记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株洲县X乡人民政府经查证,发现政府工作人员在进行婚姻登记时违反程序,答应撤销湘堂字第X号婚姻登记,与原告文某达成庭外和解。遂原告文某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株洲县X乡人民政府发现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婚姻登记时违反程序,与原告文某达成庭外和解。遂原告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文某自愿承担。

审判长周晓玲

审判员刘崇宪

人民陪审员刘申芝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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