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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五人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2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2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2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2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2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因患严重疾病于2010年1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立审判,于2010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郝保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马某某预谋后,盗割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县分公司陈留支局赵砦村X村的30×2×0.5型通信电缆七空,共446米,后被人发现,公安机关将五名被告人逐一抓获。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3353.92元。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靳XX、李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察,检查笔录及对被盗电缆的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0年2月10日止。)

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0年2月10日止。)

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0年2月10日止。)

被告人张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0年2月10日止。)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0年1月10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永涛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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