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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贩某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2003年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7月2日减余刑释放;因犯盗窃罪,2008年5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9月1日被刑事拘某,同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松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霞担任记录。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8月25日中午,吴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唐某要求购买毒品,唐某接电话后,搭乘摩托车到吴某某家里,将一个约重0.2克的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小包卖给吴某某,得款40元。

8月30日,靖州县公安局民警在办理唐某吸食毒品一案时,其供述该次犯罪事实。

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略)、(略)的电话通话清单、靖州县移动分公司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某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某七条第某、四某的规定,应当以贩某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

在量刑建议书中认为被告人唐某:1、具有自首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2、具有累犯情节,依法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均没有提出异议,只辩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贩某毒品的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无出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查处被告人唐某情况;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25日中午,打电话给唐某购买了40元的海洛因小包吸食;

3、(略)、(略)的电话通话清单、靖州县移动分公司证明,证明吴某某与被告人唐某电话联系的事实;

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唐某的前科情况;

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唐某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

6、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在卷,对贩某毒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它证据相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某毒品海洛因一次约0.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理由成立,量刑幅度恰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某提出量刑建议偏重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某七条第某、四某、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松青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霞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某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某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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