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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贩某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侗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7月11日被刑事拘某,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略)看守所。

(略)(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晓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霞担任记录。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7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靖州县X村凉亭对面的棚子内,卖给何某一个约重0.2克的海洛因小包,得款70元。

2011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准备在靖州县靖宝市场准备贩某毒品海洛因给何某时,被靖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小包14个,净重3.18克。

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照片)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某、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何某证言;

4、物证检验报告;

5、现场称量记录、搜查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某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某第某、四、七某的规定,应当以贩某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五条第某款之规定。并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均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贩某毒品的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无出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查处被告人刘某情况;

2、证人何某证言,证明2011年7月7日16时许,在靖州县X村凉亭对面的棚子里,何某找被告人刘某,以7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约重0.2克的海洛因小包。2011年7月11日16时许,何某找刘某再次购买毒品,在靖州县靖宝市场准备交易时被抓获;

3、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物证(照片)、现场称量记录、搜查笔录、收某,证明查获毒品交易及毒品数量情况;

4、物证检验报告,证明所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毒品成分;

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

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

7、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在卷,对贩某毒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它证据相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某毒品海洛因,并在交易时被当场查获海洛因3.1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和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某第某、四、七某、第某十五条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晓毅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某

书记员张霞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某【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某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某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某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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