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1)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1)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审判员杜亚平
审判员连振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