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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有某与被告××有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有某,住所地:××市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省××有某,住所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某与被告××有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政建设有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某40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政建设有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湖南省第六花繁叶茂有某急用款400万元或者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郭某亮

代理审判员郑宁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邹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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