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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44岁,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王某,女,47岁,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杜修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聂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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