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44岁,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王某,女,47岁,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杜修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聂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