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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丙、常某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张某丙之父。

法定代理人魏某戊,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庚,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某辛,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丙、常某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董亚峰

审判员范炳鑫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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