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州市福利化轻厂。住所地,孟州市X村。
法定代表人崔某甲,厂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孟州市福利化轻厂(以下简称化轻厂)、崔某乙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1999)孟民初字第1299-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化轻厂的法定代表人崔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上诉人崔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1999)孟民初字第1299-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刘成功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