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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张某丙与被上诉人谭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忠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丁

委托代理人谭某戊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张某丙因与被上诉人谭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民初字-6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忠良、被上诉人谭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某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民初字-6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邢蕾

审判员吴健莉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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