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忠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丁
委托代理人谭某戊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张某丙因与被上诉人谭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民初字-6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忠良、被上诉人谭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某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民初字-6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邢蕾
审判员吴健莉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