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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卫辉市城郊乡代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士玉,河南恒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树勇,河南恒辉(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卫辉市X乡X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马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某,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马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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