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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与被告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汉族。

被告宋某,女,汉族。

原告朱某与被告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朱某以被告宋某已主动付清货款为由,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因被告宋某已主动付清货款,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审判员黄工友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温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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