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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伊某民间借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苏亭,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伊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诉被告伊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某宇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苏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13日,被告伊某向原告刘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经原告多次上门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整。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3日,被告伊某向原告刘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经原告多次上门讨要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解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被告伊某从原告刘某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刘某要求被告伊某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伊某于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归还给原告借款2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伊某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还欠款时一并结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某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某宇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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