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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诉X某X某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原告X某(又名X某X),男,X某年X某X某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系武功县X某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X某X,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某X,男,X某年X某月X某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局家属院X某元X某X某,系武功县X某局退休干部。

原告X某诉被告X某X某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某诉称:自己的房屋与被告相邻,于X某年X某建成,共建两层带屋顶。X某年被告开始施工,与自己公用伙墙地基及基础,共建四层带屋顶。被告房屋建成后,自己的房屋开始出现多处裂缝,自己经人多次与被告协商,但一直无果。故于X某年X某月X某起诉法院,并申请对某己房屋裂缝的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自己房屋裂缝原因,系被告建房造成。现要求被告拆除三层以上建筑物;被告承担房屋的修复费x、67的二倍及鉴定费x元;被告承担原告房屋修缮期间原告租房费用,每月5000元,共承担三个月;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受损而折价的费用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X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陕西省X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一份。证明被告建房造成原告房屋受损,地基沉降及加固修缮费用为x、67元。该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表示修缮费用过高。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向本院申请鉴定,其结果真实可靠,当庭予以确认。

2、鉴定费票据两张。证明鉴定费为x元。该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表示不愿承担该费用。本院认为鉴定费系实际发生的费用,故对某真实性当庭予以确认。

3、协议书一份。签署该协议时,原告房屋完好无损。对某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表示自己未某字,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协议无任何人签字,故当庭不予确认。

被告X某X某称:自己建房时原告未某挡,且自己建四层

带屋顶,原告也是同意的。现原告房屋出现裂缝,自己认为属

2008年地震所致,与自己建房无关。自己房屋建成后原告一直

阻挡,导致自己房屋现在亦未某修入住。自己也曾找人想从中调解此事,但原告一直不愿调解。现对某原告的请求表示修缮费用自己可以承担,但鉴定费x元及其它费用自己不承担。

被告X某X某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收条一张、书面证言一份、张贴告示三份。收条证明原告收了自己2200元;书面证言证明当时自己盖房原告同意;张贴告示证明原告对某己进行诽谤。该组证据经当庭质证,原告表示收条收的是被告2200元伙墙费,书面证言因证人未某,对某证言不予认可,张贴告示系原告维权行为,并非诽谤。对某组证据收条及告示原告表示认可,对某真实性当庭予以确认。对某面证言,因证人未某,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房屋裂缝原因,是否属被告建房行为导致。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分别居住在武功县X某。原告房屋于X某年X某建成,共建两层带屋顶。被告于X某年X某开始建房,于同年五月建成,共建四层带屋顶。原、被告公用伙墙地基及基础。被告房屋建成后,原告发现自己房屋开始多处裂缝,双方因此找人多次协调,但一直无果。原告于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诉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消除对某告房屋造成的不良影响;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原告起诉后,于X某年X某X某向本院申请:1、原告墙体裂缝的原因,是否因被告建房导致;2、被告超计划建房对某告房屋贬值的影响程度,进行鉴定和评估。X某年X某X某陕西X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一)X某房屋受损原因为:被告与原告房屋公用伙墙,被告房屋结构层数多于原告房屋,因其荷载相对某大,因此引起公用伙墙地基下沉,造成原告整个房屋地基沉降不均匀,房屋墙体产生裂缝。(二)X某房屋受损程度:X某房屋的危险性等级为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三)X某受损房屋修缮费用为x、67元。原告在庭审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被告拆除三层以上建筑物;2、被告承担原告房屋修复费用x、67元的二倍及鉴定费x元;3、被告承担原告因房屋修缮需另租房屋的费用,每月5000元,共计算三个月;4、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受损而折价的费用,共计1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仅承担原告房屋修缮的费用x元,其余不予承担,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的相邻各

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原、被告相邻,公用伙墙地基及基础,被告房屋高于原告房屋两层。经陕西X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房屋裂缝原因为:被告房屋结构层数多于原告房屋,因其荷载相对某大,因此引起公用伙墙地基下沉,造成原告整个房屋地基沉降不均匀,房屋墙体产生裂缝。原告房屋修缮费用x、67元及鉴定费x元,应由被告承担。关于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拆除被告三层以上建筑物,因鉴定结果为原告房屋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修缮即可,无需拆除被告三层以上建筑物;2、原告提出修缮费用为x、67元的二倍,因鉴定中心鉴定该费用为x、67元,本院应予参照,对某原告修缮费用为二倍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3、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房屋修缮期间另租房屋的费用,每月5000元,共三个月。因原告房屋裂缝不影响居住,故本院不予支持;4、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受损而折价的费用10万元,无据可依,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X某X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X某房屋修缮的费用x、67元及鉴定费用x元,由原告X某负责修缮好其房屋,被告X某X某以配合;

二、驳回原告X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5元由被告X某X某担。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某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X

代理审判员:许X某

代理审判员:尚X某

二0一一年X某X某

书记员:郭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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