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韩某甲、毛某、韩某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险漯河分公司)、米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毛某,女,X年X月X日生。系韩某甲之母。

原告韩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系韩某甲之叔父。

委托代理人常玉玺,系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强,系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区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涛,系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剑亭,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甲、毛某、韩某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险漯河分公司)、米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决定受理。并依法向被告中国财险漯河分公司、米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甲及毛某、韩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常玉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军涛和被告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剑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甲、毛某、韩某乙诉称:2010年5月11日,韩某甲驾驶老年三轮车回家行至汝州市238线纸坊韩某段时,与被告米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豫x号三轮汽车相撞致使韩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经汝州市交警大队作出汝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米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韩某甲受伤后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x元,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被告米某只给付x元,其他拒绝赔偿,故起诉请求被告赔偿我们的医疗费、护某、误某等各项损失共计x.57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辩称:原告毛某、韩某乙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告所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韩某甲受伤的因果关系不明确,是人为的扩大损失依法不应支持。原告请求的标准过高,即使承担责任,我公司也不应承担诉讼、鉴定及评估的费用。

被告米某辩称:原告韩某甲对交通事故也有责任,我们不应负全部责任;原告的车辆损失未进行评估,我们不予认可;韩某乙不应是原告的被抚养人,原告韩某甲的母亲应有原告和其一个弟弟及两个妹妹共同赡养,不应是原告一人赡养;原告韩某甲两次住院时间是46天,其他时间不应计算损失;原告的户口是城市X村不应按城市标准计算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1日被告米某驾驶自己的豫x号三轮汽车在汝州市23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纸坊乡X村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韩某甲驾驶的老年三轮车相撞,致原告韩某甲受伤,两车受损。原告韩某甲伤后于2010年5月11日在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经诊断为:1、中度颅脑损伤;2、左侧第2、3、4肋骨骨折;3、左侧肩锁关节分离;4、多发皮肤软组织挫裂伤。治疗36天,花去医疗费x元。2010年6月9日经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甲所受伤情属轻伤。2011年7月12日在汝州市骨伤科医院行“左肩锁关节分离术后,取出内固定物”手术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4006元。2011年8月3日经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韩某甲所受伤残程度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韩某甲两次鉴定花去鉴定费1150元。发生事故后被告米某已向原告韩某甲支付赔款x元。

另查明,被告米某于2009年5月13日为豫x号三轮汽车在中国财险漯河分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米某,米某交纳保险费640元,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到2010年5月21日24时止。原告韩某甲现有姊妹四人,其母毛某、其叔父韩某乙随原告韩某甲生活,由韩某甲赡养。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10年5月11日,被告米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与同向行驶的韩某甲驾驶的老年三轮车相撞,致原告韩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对该交通事故的责任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汝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韩某甲不承担责任,被告米某承担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应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理应得到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x元;误某(450天×40元)为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天×30元)为1380元;护某(46天×30元)为1380元;营养费(46天×10元)为460元;鉴定费1150元;残疾赔偿金(x.26元×20年×20%)为x.04元;车辆修理费600元。韩某乙、毛某是韩某甲的被抚养人,被告应赔偿部分赡养费,原告韩某乙的赡养费(3682.21元×9年)×20%为6627.98元;原告毛某赡养费(3682.21元×8年)×20%÷4为1472.88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x.9元。诉讼前被告米某已支付原告的x元应予扣除。该事故发生在被告米某为事故车辆豫x号三轮汽车在被告中国财险漯河分公司所购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中国财险漯河分公司应在被告米某所购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米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在被告米某所购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韩某甲医疗费、误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某、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车辆修理费、赡养费合计x.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聚光

审判员李某均

审判员冯利亚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永斌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某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某、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某、护某、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费、护某、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某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