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利县鑫塬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垦利县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某,女,山东省垦利县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特资部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垦利县鑫塬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垦利县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垦利县鑫塬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0元,由上诉人垦利县鑫塬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子美
审判员潘霞
代理审判员纪红广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