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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鑫塬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4-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终字第10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利县鑫塬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垦利县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某,女,山东省垦利县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特资部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垦利县鑫塬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垦利县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垦利县鑫塬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0元,由上诉人垦利县鑫塬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子美

审判员潘霞

代理审判员纪红广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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