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范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元成
审判员李鲁生
审判员张爱国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