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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范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范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元成

审判员李鲁生

审判员张爱国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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