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X区X路华达建材租赁部业主,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略)-2,系株洲市X区X路华达建材租赁部员工。公民身份证号(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天元区X路长江中央商务大厦A-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姚某诉被告株洲市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承建“株洲家华豪庭”项目工程,尚欠原告姚某租金及费用x.31元、违约金x.12元、未返还器材价值5445.6元、律师代理费x元,合计x元。被告自愿一次性付给原告x.00元,在2011年11月30日以前全部付清原告,被告将x.00元款付至原告指定的帐户上:户名姚某,开户行株洲市X区嵩山信用社(略);原告自愿放弃其中所请求的x元。
二、如若被告株洲市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承诺的期限和数额付清原告姚某,则由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除执行第一项未付清的余款外,另还执行放弃的款项1x元及诉讼费用5315.50元,并以未履行的部分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执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时间从本案起诉之日(即2011年8月29日)起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6191元,减半收取3095.50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315.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内容,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吴跃进
审判员刘雅玲
人民陪审员曾宪文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谭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