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株洲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该社职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受理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刘雅玲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