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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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招摇撞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1日,被告人刘某伙同卫江辉(已判决)冒充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所警察,以能让被害人尤某乙丈夫周xx从看守所出来过年为由,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收取其3000元人民币,后二人将钱款挥霍。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辩称,指控事实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0日,卫江辉(已判刑)得知被害人尤某乙丈夫周xx因盗窃被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次日,卫江辉和尤某甲见面后声称可以找人帮忙让周xx出来几天在家过年。当日,为骗取被害人钱财,卫江辉约被告人刘某见面商议后,由刘某冒充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所警察,二人在三门峡市区一饭店内与尤某甲见面。此后,二人以能让尤某乙丈夫周xx从看守所出来过年为由,骗取尤某甲现金3000元人民币,后二人将钱款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查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供述,2011年1月份的时候,具体日期我也记不清了,应该是中午的时候,卫江辉给我打电话说他刚从劳教所里出来约我在黄河路千禧新世纪门口见面后,他说让我吃饭。我们上了一辆出租车,在车上他说让我帮他一个忙,说有一个女子的老公犯了点事现被关在渑池县看守所里,想出来,一会见面了让那个女子给我说,让我看能不能帮帮忙,我说可以,就和卫江辉坐出租车一块去见那个女子了。在开发区X路一家饭店包间里,我看到有一个女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是卫江辉的朋友),卫江辉给那个女子介绍说我是他哥。然后,这个女子给我说他老公因为盗窃被判刑了,现在渑池县看守所里,看能不能帮忙让他老公出来回家过个年。我说这个事我可以找个公安局的人问一问,如果人家能办,让这个女子和公安局的人联系,至于报酬到时候再说。这个女子又问啥时回话,我说到时候给卫江辉打电话。然后,我说有事饭也没有吃就走了。之后我再也没有见过卫江辉和那个女子。

2、同案犯卫江辉供述,2011年1月20日,我从劳教所出来,得知尤某甲丈夫被收监了,次日早上11时许,我来到三门峡见到尤某甲说找个人替她跑跑这事,让出来几天过年,她说那你问问。我就给以前在劳教所认识的刘某打电话说有个人被关进看守所了,能不能想办法让人过年出来两天,他说见面谈。我到黄河路新世纪百货门口见到刘某后商议咋办,他说先拿了钱再说。然后,我拦了一辆出租车,在车上,我说见面后,你总得有个身份称呼,他说那就称呼是司法局劳教所所长李xx,我说那行。在饭馆里,尤某甲问刘某在哪里上班,我赶紧介绍说在劳教所上班。这时刘某接了一个电话后对我们说他得赶紧走,尤某甲挡住不让走,非得让他在坐一会,同时问刘某这事情能办成不刘某就骗她说:“我以前办过这事情,回来最多五天。我得赶紧走,过一会我去所里问问后再给你打电话。”刘某走的时候,尤某甲问:“你叫什么。”刘某说:“我叫李xx。”尤某甲说:“那行,哥,你慢走。”我就和尤某甲把点的菜打包回她家里吃。过了一个多小时,刘某给我打电话说这事情已经说成了,最少四千块钱。这其实是刘某和我故意做样子让尤某甲听,骗她说事情说成了,然后再骗她钱。我给尤某甲说最少得四千块钱。尤某甲说能不能给他说说少点钱。我就假装和刘某商量后,对她说最少三千块钱。尤某甲就从家里取了三千块钱交给我,我就和尤某甲到大张广场北边见到刘某,把三千块钱交给他。之后,我把尤某甲送回家就回灵宝了。当天晚上我给刘某打电话说骗的钱咋弄,他说你明天过来。1月22日早上10点钟,我从灵宝坐车到三门峡,在大张广场见到刘某,刘某拿出两包毒品,我俩坐在出租车上把毒品吸了。吸完后,刘某又给了我两包毒品和100块钱,我问咋这么少,他说他买了两千块钱的毒品,剩下的钱花了一些。我说这实在太少了,他说那你明天过来我再给你500块钱。我说行就回灵宝了。第二天我再给刘某打电话,他就一直不接电话。之后我再和刘某联系,刘某就不见我了。

3、被害人尤某甲陈述,2011年1月20日下午,卫江辉(后得知)约我第二天在三门峡市X路我租住的地方见面。见面时卫江辉还带着一个朋友,我给卫江辉说周xx因盗窃被判刑了,卫江辉说只要判了那是肯定出不来的,但花点钱出来三、五天过年还是可以的,并说劳教所有个领导以前给他办过事,把这个领导叫过来商量,当时我就同意了。我问得花多少钱,他说估计得三、五千元,我说人只要能出来花点钱没有问题。卫江辉打了个电话后就去接这个领导了。过了一会,这个领导来了,现在我才知道这个领导是刘某,刘某来了之后,我和卫江辉及他朋友还有刘某一块到旁边“家乡”小餐馆吃饭。在吃饭的时候我问刘某怎么称呼,在哪上班,刘某说他姓李,名字叫李xx,卫江辉也介绍说他是劳教所的所长李xx。我问刘某能办成不,他说想让放出来那是不可能的,出来几天过年应该没有事,因为之前办过这种事。这时,刘某说单位有事比较忙准备走,事办成后再请吃饭,然后他就走了。我和卫江辉把菜打包回家吃了。期间,我问卫江辉能不能再少点,卫江辉给李xx打电话后说最少3000元。我一看没有别的办法,又想让我丈夫赶紧出来,就从家里取了3000元钱给了卫江辉。给钱的时候我妈和卫江辉的朋友在场。我们俩又一起到大张广场把钱交给了刘某,然后我和卫江辉就走了。过了一、两天,一个名叫陈xx(后见面知道)的男子说我被骗了。2011年1月23日中午,我给卫江辉打电话说吃个饭,期间我发短信把我同学白xx和邱x叫过来后,问卫江辉是不是骗我了,卫江辉就承认了,并说那个李xx其实就是刘某,钱他和刘某给花了。我让卫江辉把钱退了,他就带着我们一块打电话借钱,但借到晚上都没有借到。1月24日上午,他带着我们一块到灵宝找他亲戚也没有借到钱,后来,我就报警了。

3、证人宁xx证实了2011年1月21日上午,一高一低两个20岁左右的男子到我女儿租的房子里说能让周xx从看守所出来几天在家里过年。中午的时候,这两个男子和我女儿提着饭回家吃完饭后,那个高个子男子打了个电话说事情说好了,得要3000块钱,我女儿就从家里取出3000块钱交给那个高个男子,就和高个男子出去送钱了。低个男子和我在家里,过了不大一会,高个男子和我女儿返回家里,这两个男子坐了一会就离开了。过了几天,我女儿给我说那个高个子男子是骗钱的,根本就没有办法让周xx从看守所出来,把我女儿给的3000元钱都给花了。

4、证人邱x证实,2011年1月23日中午的时候,尤某甲打电话说她被人骗了3000元钱,让我和白xx去帮她解决事情。我和白xx一起见到尤某甲时,她是和一个男的在一起的,后来我问这个男的,才知道他叫卫江辉,他当时就承认了和刘某冒充劳教所长李xx,骗了尤某甲3000元钱。此后,卫江辉还带着我们一块打电话借钱,但是借到晚上也没有借到钱。然后晚上我们就住在宾馆里。1月24日上午卫江辉带着我们一块去灵宝他家里借钱也没有借到钱,后来尤某甲就报警了。

另有辨认笔录(证实尤某甲、卫江辉均指认刘某就是冒充警察李xx的人)、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破案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冒充人民警察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同案人卫江辉的供述以及被害人尤某乙陈述均证实被告人刘某冒充劳教所所长李xx到约定的饭店见面,此后又收取了3000元,且二人均对被告人刘某作了指认,而被告人刘某亦供述称其于案发当日和同案人卫江辉以及被害人尤某甲在饭店见了面,故其辩称指控事实不属实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此前有前科和劣迹,对其量刑时应予考虑。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某的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2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杨志伟

人民陪审员王东斌

人民陪审员鹿宗峡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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