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诉被告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以下简称嘉禾x行)

法定代表人:朱xx,系嘉禾x行行长。

被告张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嘉禾县X乡xx村。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诉被告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受理后,原告嘉禾x行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嘉禾x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李卫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文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