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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乙与万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略)。现住杨陵区X村。

被告万X,男,40岁,汉族,农民,住杨陵区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乙与被告万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乙撤回起诉。

诉讼费11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贾青素

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叱干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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