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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时人伟,河南信心(略)事务所(略)。

被告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建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郭某某和李某某均系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某某占公司总股份的三分之二,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原告郭某某拥有公司总股份的三分之一,任总裁。李某兰任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与李某兰系夫妻关系,在公司运营中,采取暗箱操作,剥夺原告股东权利,拒绝原告查询公司账册、隐蔽藏匿公司财产。2010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向原告列出公司财产清单,被告拒绝。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公开公司的财务账册、财产清单。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2008年12月2日公司章程一份,证明郭某某是被告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33%的股份;证据二:国内挂号信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财务总监发出的(略)函,但被其拒收;证据三:2010年申请书一份,证明原告申请查看公司账目及公司财产清单,被告至今未回复。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当庭举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郭某某和李某某均系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某某占公司总股份67%,原告郭某某拥有公司总股份的33%。2010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递交查看公司相关账目的申请,被告至今未予答复,也未给原告查看有关会计账簿。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公司33%的股份,系公司的股东,依照该公司的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其有权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及查看相关账目。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公开公司财务账册、财产清单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提供其公司的会计账簿供其查阅。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员韩建伟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葛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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