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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郑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丛林,慈利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经原告外婆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6月23日,原、被告在湖南省慈利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06年3月11日,原、被告收养一个女孩,取名郑某,现年5岁,在高桥镇X村就读幼儿园。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但因被告生理上的缺陷,性格不合,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1年1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有被告经手欠叶某某人民币1200元,吴某某人民币1000元,周某某人民币2000元,昌源矿粉厂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7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

二、小孩郑某由被告郑某抚养,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人民币4000元。但小孩仍属父母双方之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见审理查明部分),原告刘某承担人民币2000元,其余由被告郑某负担。

上述协议中合计人民币6000元,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怀林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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