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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某与张某某、胜利油田钻前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2-05-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四终字第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滨洲市博兴县X镇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桂平,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维坊,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黄河钻井总公司钻前建筑安装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郝靖华,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钻前建筑安装公司。住所: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汉族,该公司经理,住(略)。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

上诉人牟某某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胜利油田钻前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钻前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略).60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份,被上诉人张某某(乙方)与被上诉人钻前建安公司(甲方)签订了“钻前建安公司与项目经理(内部)施工协议”(格式合同),协议约定,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全权负责,有自己的人事组织权和自主经营权,自负盈亏,自己组织队伍,全面组织施工管理,甲方为乙方提供签订工程合同所需要的资质证某;工程项目主要由乙方具体承揽,由甲方协助;项目经理对甲方安排的工程及时完成,项目经理要根据审定结算值上交管理费,并详细约定了各项费率标准;项目经理除上交甲方管理费和国家规定的税款等费用外,其它各项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的主要义务是宏观管理并协助处理内外部关系,乙方对所施工过程中所引起的债权债务负全部责任;协议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并约定了其他合同必要条款,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将华安公司平房维修工程(以下简称华安公司工程)和设备库维修工程(以下简称设备库工程)交由项目经理张某某施工。2000年12月12日,被上诉人钻前建安公司出具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单”载明,华安公司工程和设备库工程认定结算值为(略).60元。该上述工程及工程结算已全部履行完毕。

上诉人牟某某为证某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某:1、2000年4月28日,上诉人牟某某(乙方)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甲方)签订“钻前公司内部工程施工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中除“甲方根据乙方产值扣除5%的安全保修费”外,其他内容基本上与两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上述内部施工协议(格式合同)相同。2、协议书一份,该协议载明,被上诉人张某某发包的华安公司工程和设备库工程,由上诉人牟某某承包施工完毕,两项工程款到位时,建安公司抽10%的管理费,张某某抽5%的管理费,剩余工程款项归牟某某,并约定了其他协议内容。3、华安公司工程和设备库工程的预算书各一份(草稿),该预算书载明施工单位为钻前建安公司,负责人为张某某,工程造价分别为(略).22元、(略).16元。4、设备库程量鉴证某五张,上载明有详细的施工具体项目明细及张某某的个人签字。5、上诉人与张永刚、吕学成、柳运斌签订的施工合同书,以证某设备库工程由上诉人负责施工,并与施工人员签订了具体施工合同。6、2001年8月16日,宫志国提供证某证某证某,牟某某联系其施工,在施工中,张某某提出牟某某是其手下的施工队,牟某某及施工人员均应听他的,工人反映给上诉人后,张某某与牟某某发生争吵,出于对工程款给付情况的不确定因素的考虑,施工人员就都离开了工地。7、高某全出具的证某一份证某,上诉人牟某某给其出具了人工费欠条,在领取工资时,将该欠条给了被上诉人张某某。8、提供收到条若干张,以证某上诉人牟某某为该工程已实际支出建筑材料等各项费用。

被上诉人张某某则主张,虽与上诉人牟某某签订了建设协议,但实际该协议并未履行,争议的两项工程均由其本人组织人力、物力完成,上诉人牟某某无权取得该工程款,并提供以下证某予以证某:1、该项工程的付款证某、发票、招待费及工人施工考勤表若干份,以证某在两项工程中上诉人及其他施工人员均系被上诉人张某某所雇人员,该两项工程的建设支出款是由被上诉人张某某负责支付的。2、2001年4月26日证某(复印件)一份,载明,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因双方未履行协议无效,但未提供证某原件。3、材料款收到条、发票、车票、电话费等单据各一宗,以证某该两项建设工程的实际费用支出均系由被上诉人张某某负担。4、吕学成、张永刚提供的证某证某证某,华安公司工程开竣工时间为2000年3月23日至4月16日。5、许新村、许立村、金明三提供的证某证某证某,自2000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其三人由被上诉人张某某召用,在设备库工程施工,由张某某全部负责,牟某某基本上没到现场。6、钻井集团二公司钻前公司于2000年3月24日、4月5日出具的“计划项目实施执行书”各一份,载明同意实施华安公司工程和设备库工程。7、范洪涛提供证某证某证某,2000年4月22日,牟某某招其到设备库工程干活,当时其让牟某某预支工程款,因牟某某无款支付,其怕受骗自愿走了。8、张志远提供证某证某证某,其在华安公司工程和设备库工程中做工程预算工作,在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审计后,从被上诉人张某某处领取工资600元。9、左传生的证某一份证某,2000年4月17日,钻前建安公司在华安公司工程和设备库工程中,召开过工农关系协调会,参加人员有其与高某某、张某某等人,并就工程施工与垦利县高某建安公司达成合作协议。10、庭审过程中,提供证某高某全的证某证某证某,2000年5月份,被上诉人张某某找到其本人,要求其施工设备库工程,其找到许立村后,由许立村联系了十二个人,在设备库工程上施工了一个月左右,一开始并不认识上诉人牟某某,也并不清楚牟某某具体干什么,该设备库工程的工程负责人为被上诉人张某某,工程结算也是由被上诉人张某某结算的。上诉人所出具的由其本人书写的证某一份,是许立村领着上诉人到其家中后,由上诉人口述内容,上诉人让其书写的,但工程中的人工费是由被上诉人张某某给付的。11、庭审过程中,提供证某许某村的证某证某一份证某,2000年,高某全找到其本人后,说是去施工张某某的设备库工程,其联系了十几个人共施工了一个月左右,一开始并不认识上诉人牟某某,与上诉人牟某某未结算过人工费,上诉人并不经常在工地上。12、庭审十程中,提供王文成的证某证某证某,2000年3月份至10月份左右,被上诉人张某某找到其本人,要求其为设备库工程供应中沙,并约定由其负责具体运输供应,由被上诉人张某某支付货款,该货款已结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张某某支付上诉人牟某某工程款(略)元,定于2002年7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被上诉人钻前建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此双方关于华安公司工程和设备库工程的工程款项再无纠葛。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上诉人张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牟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子美

审判员潘霞

代理审判员纪红广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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