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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市X区时代潮网吧与被上诉人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X区时代潮网吧,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X-X号。

负责人:严某,投资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楼X门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耿沂,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琼,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X区时代潮网吧(以下简称时代潮网吧)与被上诉人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渠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时代潮网吧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时代潮网吧以其已与视渠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时代潮网吧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X区时代潮网吧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X区时代潮网吧负担。

审判长张勤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胡明华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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