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罗xx、朱xx与被告王xx、罗xx相邻、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xx

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罗某初之子。

委托代理人罗某明,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被告罗xx

委托代理人李建设,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斌,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朱xx与被告王xx、罗xx相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朱xx于201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朱xx撤回对被告王xx、罗x的起诉。

审判长胡笑男

人民陪审员彭能娅

人民陪审员杨庆明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样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