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
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罗某初之子。
委托代理人罗某明,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被告罗xx
委托代理人李建设,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斌,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朱xx与被告王xx、罗xx相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朱xx于201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朱xx撤回对被告王xx、罗x的起诉。
审判长胡笑男
人民陪审员彭能娅
人民陪审员杨庆明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