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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易某甲、易某乙、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易某甲、易某乙、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因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向辉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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