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易某甲、易某乙、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因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向辉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