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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甲、黄某乙因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

上诉人黄某甲、黄某乙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上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上诉人出具的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顾某松木钱九千元,树木拉出来后付清。是一个附条件的欠款协议。在一、二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均未能提供树木已全部拉出的证据。据此,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退回预交人一审案件受理费待重审后确定。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魏蓉

审判员张益民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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