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抗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之父。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之母。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靳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之妻。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之女。
以上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上诉请求,代为和解、调解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绰号黑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略)。1985年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韩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略)。198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8年7月因抢夺被焦作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二年;199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月因绑架罪被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03年1月因绑架罪被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9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韩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赵某、韩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x.03元,二被告人对上述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适用法律不当、量刑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X、冯XX、靳XX、熊XX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过低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赵某以自己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赵某、韩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工区人民法院(2011)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万臣
审判员李予洛
代理审判员于丽娜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