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康某与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康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康某因与被申请人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康某申请再审称:康某借白某母亲焦雪珍的钱已于2009年6月4日连本带息归还给了焦雪珍,还钱时焦雪珍未找到借条,但之后焦雪珍给康某儿子一份证明,证明焦雪珍已收到康某的借款。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康某为证明借款已偿还给焦雪珍,向法院提交一份落款人为“焦雪珍”书写的证明,对该证明因无证据证实是由已故的焦雪珍本人所写,故康某称已将借款偿还完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康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康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富宝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