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铁西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周启星
代理审判员孙玉明
二О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