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女。
被告周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杨浦区某人民调解工作室及社区法官参与调解,原告邱某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免收。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