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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女。

被告徐××,男。

委托代理人邬吉勇,上海清华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被告徐××及委托代理人邬吉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诉称,原告生育后,被告不体贴照顾原告。2004年夫妻关系一度改善,经营馄饨店后,被告与钟姓女服务员同居。2007年初,夫妻关系有所缓和,六、七月份,被告无端失踪几天后,回来向原告提出离婚。2007年7月,原告离家外住。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辩称,原告的指责是无中生有,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且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3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徐××。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牢固。近年由于双方缺乏信任,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多交流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蔡××要求与被告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咏梅

书记员缪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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