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司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长华,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某,别名郑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司某因与被申请人郑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某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司某申请再审称:1.郑某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不存在任何中断事由。二审法院允许记郑某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违法。2.一审法院以“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为由,掩盖郑某在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故申请再审本案。
郑某提交意见认为,其曾多次向司某要款,起诉时不超过诉讼时效。司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司某向郑某出具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其应当向郑某清偿债务。郑某在原审中已举证证实其曾多次向司某要款,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故生效判决认定郑某起诉时不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司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司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苏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