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X村X组。
被告孙××,男,成年,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X街里。其他信息不详。
委托代理人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X村老街里X号1-2。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诉被告孙××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苏××负担。
审判员蒋润显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