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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西安××××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西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周某支付案件款x.56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将案件款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周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吴波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邱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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