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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庞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县人,无业,现住(略)。

被告庞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县人,系本溪满族自治县某单位职工,现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住所地:(略)长江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略)-5。

负责人王某,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系该单位职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事实及理由:2010年9月29日7时50分,被告庞某驾驶辽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站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小市X路X路道口路段,在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辽x号二轮摩托车时,与摩托车相刮,造成原告杨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后果。后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而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给付医疗费8872元、误工费1037.9元、护某792元、伙食补助费216元、交通费20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于2011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杨某医疗费、护某、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一万零七十四元八角七分;其余部分七百六十八元一角三分由被告庞某给付,此款于2011年5月1日前付清。双方视为赔偿清结。

案件受理费七十九元,依法收取四十元,由被告庞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娜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金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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