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县人,无业,现住(略)。
被告庞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县人,系本溪满族自治县某单位职工,现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住所地:(略)长江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略)-5。
负责人王某,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系该单位职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事实及理由:2010年9月29日7时50分,被告庞某驾驶辽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站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小市X路X路道口路段,在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辽x号二轮摩托车时,与摩托车相刮,造成原告杨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后果。后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而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给付医疗费8872元、误工费1037.9元、护某792元、伙食补助费216元、交通费20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于2011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杨某医疗费、护某、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一万零七十四元八角七分;其余部分七百六十八元一角三分由被告庞某给付,此款于2011年5月1日前付清。双方视为赔偿清结。
案件受理费七十九元,依法收取四十元,由被告庞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娜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金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