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个体业主,现住(略)-1。
被告于某,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1。
被告郭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于某、郭某乙在原告谢某处购买猪饲料,累计欠原告饲料款x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二被告给付原告饲料款x元,并用猪抵账2355元,尚欠原告饲料款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此款,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原告为此起诉至本院,请求二被告给付饲料款x元及利息1664元,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于某、郭某乙欠原告谢某饲料款一万六千六百四十五元,此款于某0一二年十月一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二被告逾期未付此欠款,则承担此款自二0一0年一月十六日起至还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每月千分之九点三计算)。
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六元,减半收取一百零八元,由被告于某负担(已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义
人民陪审员张继斌
人民陪审员边久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