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团山子X号1-1。
被告黄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团山子X号1-1。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宋XX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天鹏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钱铠峰